公认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使馆公证申办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我馆主要受理旅居塔吉克斯坦,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驻在国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籍华人应当在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二)符合相关种类范围的公证申请。我馆可以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包括: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声明公证、居留公证、指纹公证等。
二、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
委托书、指纹、签名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我馆申请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二)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公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
5、领事官员要求提交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请参考“三、主要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
6、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三)领事官员审核出具公证书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公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照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公证书。
公证书逾期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
三、主要公证种类、应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
公证种类 |
应提交材料 |
具体要求 |
委托书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签证、工卡、落地签、学生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书文本;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等。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房产委托书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签证、工卡、落地签、学生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书文本; 3、涉及房产转让的应提交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
1、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转让房产但没有房产证的,可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 3、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的,应当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应保证确实为了其利益。 |
无配偶 声明书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签证、工卡、落地签、学生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2、声明书文本; 3、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
1、当事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长期在塔生活、工作、学习,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3、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4、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
居留公证 |
1、有效护照; 2、塔外国人长居证。 |
当事人长期在塔生活、工作、学习,亲自申请。 |
指纹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签证、工卡、落地签、学生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
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四、收费标准
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公证收费标准为:
公证:20美元。
特急(受理次日发证):加收30美元;
加急(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发证):加收20美元。
五、注意事项
(一)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我馆不予办理公证。
(二)我馆不能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国内房产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三)应由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以上事实一般是由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民政、居留等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我馆因不掌握相关情况,不能出具相关种类的公证。
(四)不能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
对于以上我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已将国内出具的证书带至国外的,应根据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办理。
六、公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未成年人能否申办公证?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是可以申办公证的,但应由其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在其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时,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的兄姐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或者处分大额财产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保证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正确认识事物并进行判断的能力,包括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个范围之外的一般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旅居国外的华侨回国结婚时,应当办理何种公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华侨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由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公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公证。建议旅居国外的华侨回国结婚时提前办妥相关证明。
(三)准备在中国国内办理购买或出售房产等事宜,但本人无法回国,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可以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委托书公证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在外地,不便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时,可以把相关事务委托给他人,并通过办理公证,对该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书面予以证明;受托人可以向国内有关部门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从而顺利办理有关手续。
当事人可以向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并在当地认证机构(一般为外交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当地公证机构不接受我公民的公证申请,或者不能为中文委托书出具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
(四)委托书、声明书能否提前签好当事人名字再送至使领馆办理公证?
委托书、声明书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证明委托人、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使接受委托书、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委托书、声明书是委托人、声明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声明人必须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捺指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五)准备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产,但房产证还没有拿到,如何申办公证?
无论在国内公证机构还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的事项涉及房产转让的,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房产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当事人可以先申办委托他人在国内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的委托书公证。
(六)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应当两人共同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
应当注意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并不当然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财产所有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无约定的,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是房产共有情形中的一种。公证事项涉及对共有房产进行转让、管理的,应当全体共有人共同申办或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通过房产证等能证明确系夫妻共有的,应当夫妻二人共同申办公证。
(七)对委托书的形式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是应当自行书写还是按国内房管部门等提供的样本填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书一般包含下列内容:委托人基本情况,受托人基本情况,所涉房产的具体情况,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的签名、捺印,日期等。
委托书可由当事人自行草拟打印或根据国内有关机构的要求制作。委托书内容不完备或表达不准确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更正;委托书中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虚假、不当的内容。
(八)华侨子女在国内考学、加分等,国内要求提供华侨身份证明,如何办理相关公证?
当事人可持有效护照及当地定居证明到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定居公证。定居公证主要用于到中国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时使用。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国内侨务部门负责,定居公证仅作为对居留事实的判定。
(九)本人已经来到国外,不便回国,如何办理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等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领事认证申办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可以为塔有关机构出具并经塔外交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
(一)有关文书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前,应当在驻在国当地办妥公证认证。
1、在塔吉克斯坦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文件需译成中文,可在公证处一并办理);
2、在塔吉克斯坦外交部领事局办理认证。
3、在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二)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我馆申办领事认证。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三)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领事官员审核
领事官员经审查,认为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书。
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五)缴费取证
认证书出具后,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我馆指定的银行缴纳费用并领取认证书,逾期不取,我馆将作销毁处理。
三、收费标准
认民事:20美元
认商事:40美元
另:特急(受理次日发证):加收30美元;
加急(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发证):20美元。
四、领事认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必须办理领事认证吗?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为使送至中国使用的文书被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顺利接受,建议有关文书一般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但有关文书是否会被真正采纳还要取决于文书本身的内容记载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要求。“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而不是由领事认证来保证和负责。
(二)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而不办理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首先,中国驻外使领馆通常只能确认驻在国外交部的印章和签署。其次,中国驻外使领馆一般没有驻在国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备案,无法核实文书真伪。因此,有关文书应当先在驻在国外交部进行认证,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三)中国国内出具的公证书、商业证明等,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先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再根据文书使用国和其驻华使领馆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也叫“双认证”);或者也可能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也叫“单认证”)。
中国外交部及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中国外交部公众信息网(www.mfa.gov.cn)中的“领事服务”专栏。
(四)国内出具的公证书等已带到国外,但未办理认证,是否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没有国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和印章备案,无法核实文书真伪,因此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使馆婚姻登记申办须知
驻在国承认和接受是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经与驻在国主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使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是居住于塔吉克斯坦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含港、澳、台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双方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3、双方均为临时出国人员的结婚申请,我馆不予办理。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签证、工卡、落地签、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3、系未定居国外的港、澳、台胞或曾有国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定提交领事官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4、大二寸合照4张。
二、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驻塔吉克斯坦大使馆依法缔结;
2、当事人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签证、工卡、落地签、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一式3份);
3、双方的结婚证件。
4、单人照各3张。
三、结婚证、离婚证的补领
在驻塔吉克斯坦使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领。
婚姻当事人在异地委托他人向我馆代为申请补领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四、办证费用
驻塔吉克斯坦使馆收费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