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须知
(一)离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2、当事人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提交材料(以下均为原件,请一并携带复印件)
1、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旅行证),居留证件,双方中国居民身份证。
2、离婚协议书(1份,办理离婚登记时现场复印2份)。协议书内容中应载明双方系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双方的结婚证件。
4、双方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三)办理流程
1、当事人通过“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板块进行预约,双方按预约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使馆领事证件大厅现场办理。
2、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按指纹。
3、对于初步判断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当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4、自使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自然日,下同,自使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自第4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坚持离婚的,需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和本规定第(二)条列明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并按指纹。
领事官员查验各项材料,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印”处签名、按指纹,当场领取离婚证。
如双方不能当场取证,则离婚登记无效,需重新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7、办理离婚登记不收取费用。
三、注意事项
(一)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